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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3层体系监控基金销售
中国网 | 时间: 2007-03-22  | 文章来源: 证券日报
 证监会严查杭萧钢构事件 对违规行为决不手软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管理规定》主要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监管,同时,为了保证基金销售过程中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管理规定》还设计了一个三层体系的监控架构。

  对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监控是信息管理平台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为此,《管理规定》设计了一个三层体系的监控架构。第一个层次由基金投资人自己监控,要求前台业务系统必须允许基金投资人对自己的交易和资金划付进行明细查询;第二个层次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对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几类对账作业的规定方面;第三个层次由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控,即通过接收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报送的信息流、资金流信息,进行账面和实际金额的对比分析。

  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新增了几条规定,如有关防止盘后交易行为的规定;允许在基金帐户不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帐户销户或指定银行帐户变更等。

  《管理规定》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依据,即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换言之,新成立的基金销售机构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实施更新改造,将无法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或被实施“边缘化”政策。

  针对目前基金首发和持续营销中一线销售人员随意给予费率折扣、导致恶性竞争的问题,《管理规定》明确,前台业务系统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同时又规定后台管理系统应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此外,为了有效地运用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提高基金营销的针对性并加强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管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前台业务系统必须具备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应记录基金风险评价的相关信息。在具备了上述两类信息的前提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检查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在不匹配的情况下应当具有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记录基金投资人确认信息的功能。

  据了解,除该《管理规定》外,已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将很快问世,而且,关于基金销售方面的配套规则及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也会陆续出台,这些规范将共同构成基金销售机构的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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