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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通过《关于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履职活动。其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活动时,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意见》划定了几条“高压线”: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身份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代表职务活动时,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案件应回避。
为确保代表不因参加活动而减少收入,广州市人大代表履行职务将被计入其所在单位工作量,并参与单位各种奖金、福利分配。另外,代表活动保障经费列入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包括闭会期间履职的交通、误餐补贴。(贺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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