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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环境信息公开助力减排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26  |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表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环境信息的公开将为实现减排目标营造强大的舆论监督和全民参与氛围。

  《第一财经日报》:出台这一《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潘岳: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对谁公开、不公开怎么办等,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造成了巨大障碍。

  《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操作性。一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二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三是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

  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财经日报》:当前,污染减排已经成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办法》的出台,对于污染减排的作用何在?

  潘岳:2006年污染减排指标没有完成的事实说明,污染减排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的问题。这个调整是艰难的,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因为公众是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理应成为污染减排的重要力量。

  因此,公众参与就不能停留在植树种草和清理垃圾的阶段,而应该往更深层次发展,即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监督企业的环保行为,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为此,政府必须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办法》出台后,将给公众监督企业排污行为、评价环保部门行政作为提供了信息基础,更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提供又一制度支持。

  《第一财经日报》:说到公众参与,这些年你一直在推进这项工作。公众参与到底有多少实效?

  潘岳:多年来,推进公众参与一直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方向。

  2005年4月,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完全公开的听证会——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采纳公众的意见作出了行政决定。2006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了《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

  环保总局还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合环评结果,金融部门对企业实行不同的信贷政策。一年来,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消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环境安全隐患。

  既然《办法》和《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叫“试行”和“暂行”,正说明这是一项边实践边修改、边探索边提升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不断给予批评与建议。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进,环保法规更是如此。环保总局将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进一步带动环境公益诉讼等法规的出台,并使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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