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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29  | 文章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我国是世界公认的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令第494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船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领取船员服务簿,注册为船员。

经依法注册的船员,满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担任二水、机工、厨师等职务。但是,符合船员注册要求的船员,还不能满足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等船员职务的要求。因此,《条例》对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等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规定除必须取得船员注册外,还应当经过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有良好的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问: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有哪些职责和要求?

答:《条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船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是携带有效证件,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二是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三是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四是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问:保护船员合法权益是《条例》的重要内容,请问《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一是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二是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要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三是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四是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六是明确了船员可以要求遣返的情形、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以及遣返费用的支付。当出现船员劳动合同终止、船舶灭失或者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等情形时,船员可以要求遣返,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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