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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党内处分不能替代行政处分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30  | 文章来源: 新京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触犯刑法将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6月1日起实施,监察部副部长称,党内处分不能替代行政处分

本报讯 对于近年来屡见报端的“出事”官员大量涉及个人生活作风不端问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做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行为的,一律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另外,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昨日上午,中纪委、监察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全文。这部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

《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后,1988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将自动废止。

曾出现边受处边升职现象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表示,《处分条例》力求解决因行政机关处分程序不规范而带来的混乱问题,“比如以前曾经出现过问题官员一边受处分一边升职,甚至已经受到刑事处分的官员还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现象,将有望不再发生”。

人事部副部长尹蔚民也对此分析,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即使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也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同时公务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三五年完善公务员法规体系

屈万祥称,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也具有共产党员身份,但是在出现纪律问题时,党内处分一律不得替代行政处分。他表示,中纪委、监察部曾经查办过此类地方案件,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政府官员同时出现问题并案处理时,党员干部受到党内处分而保留公职,非党员干部则被开除公职,“现在我们明确,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官员,两类处分一起执行,违反法律的,还要受到刑事处分。”屈万祥还解释称,《处分条例》仅针对我国目前总数约500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包括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在内的其他公务员部门,目前也在研究制定各自领域内的处分条例。

根据尹蔚民在发布会上透露的消息,目前有关部门正力争用3年-5年的时间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公务员法规体系,而下一步将力争在今年内陆续出台一系列的公务员配套法规,包括录用、奖励、职务升降、任免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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