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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要求落实海域物权制度 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09  | 文章来源: 海洋局

为深入宣传贯彻《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度,切实保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和谐发展,国家海洋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落实海域物权制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沿海各地要充分认识《物权法》确立海域物权制度的重大意义,在加强普法宣传,在宣传普及《物权法》的同时,要加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宣传力度,使海洋管理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海域物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基本内涵,使广大用海者增强海域国有、依法用海的法制观念。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开展一次《物权法》的专题培训,广泛利用各种方式,深入宣传《物权法》。

通知指出,2000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渔业法》,已将原《渔业法》规定的“养殖使用证”中的“使用”二字删除,明确规定只能向养殖用海者发放“养殖证”。《物权法》规定的“从事养殖的权利”只是一种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许可权,将其称之为“渔业权”或“养殖使用权”,是混淆用益物权和行政许可权性质的错误做法,容易在养殖用海者中造成混乱,应予澄清。为此,通知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推进各类项目用海,尤其是养殖用海的确权发证工作,同时明确指出要立即停止向养殖用海者颁发“养殖使用证”的违法行为。

针对近年来港口码头、临海工业、填海造地等海洋开发活动与养殖用海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善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制度,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养殖区范围的,应当给予原养殖用海者相应的补偿。涉及渔民养殖用海的,应当依法及时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及其他补助资金,确保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渔民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

鉴于海域使用权是重要的用益物权,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对已经出让的海域使用权进行一次登记核查工作,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项目用海,要依据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原始材料及变更情况,进行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坚决制止各类搭车收费行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和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对于渔民(指以捕捞或者养殖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陆上无承包土地、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居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坚决防止以征收海域使用金为名义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坚决制止一些地区向养殖用海者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违法行为,已经征收的要立即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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