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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后7日内要送有关部门 违规者将被究责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14  | 文章来源: 新华社

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了解到,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

这个规定共分为总则、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信访事项的管辖、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八章,共有五十六条。

根据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按照这个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呈现“六大亮点”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权,便于信访案件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及时办理。规定呈现出以下“六大亮点”:

首先是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按照这个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可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公开了办案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其次是信访问责制。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信访部门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细化了责任追究,赋予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一定的交办、督办和监督纠正职责,强化了信访责任机制,督促被督办单位对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

第三是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在信访形式上,信访事项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向社会公布信访途径,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就地投诉,反映问题和诉求。规定,在坚持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各级院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业务部门负责人也要接待群众来访,体察民情,同时规定了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要求县级检察院要改变工作方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以实现信访便民。

第四是依法保护信访人。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既要求保护举报人,规定 “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又要求防止举报线索积压,强化法律监督,取信于民。

第五是信访绩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核体系。考核机制不仅考核信访部门的工作,而且考核各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成效,既有助于完善信访部门考核机制的完善,又利于提升信访工作效果,这是齐抓共管的硬措施之一。

第六是违法信访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陷害他人的,信访过程中有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高检院: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提出复查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根据这个规定,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规定指出,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主要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等内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按照这个规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为了更好地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还特别反映出,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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