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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判公开须遵循三原则:依法、及时、全面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15  | 文章来源: 新华社

最高法院首次明确重大复杂案件听证原则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明确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司法文件中就听证工作提出原则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

据倪寿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时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发放庭审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须作出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明确的。

“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这一规定加大了向全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工作的力度。”

进一步通过审判活动增强司法宣传教育效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个司法文件中也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倪寿明表示:“此项规定旨在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据介绍,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向公众作出自由旁听庭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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