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14日表示将联手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由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这一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八类犯罪及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应移送
《规定》所涉及的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八类犯罪,这八类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一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二款);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其他涉及环境的犯罪。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提出书面报告报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收到报告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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