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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项交通管理便民新规将于7月1日起实施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2  | 文章来源: 新华社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解读《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16项交管便民新规将实施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张景勇)公安部交管局近日推出16项便民措施,其中10项将于7月1日起实施,另6项9月1日起实施,广大群众将享受到交通管理方面更为便捷的服务。

这是记者2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了解到的。从7月1日起,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交管部门要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管所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在车管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管所要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至少5个号码选1个;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申请延期;在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从9月1日起,下列措施将实施: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交管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交管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管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说,公安部将督促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逐条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和工作进度,调整应用系统软件和岗位业务流程,确保措施自规定时间执行,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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