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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两高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纪委就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不正当利益规定答问

    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6月8日,中央纪委召开了贯彻实施《规定》会议,对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作了部署。日前,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就颁布实施《规定》等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

高法高检就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意见答问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如今,中纪委规定的30天反腐大限已经到期。 >>>

中纪委禁令将与司法解释衔接 违纪行为将成犯罪

据了解,两高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稿)》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现在交代的问题属违纪行为,以后出事就是犯罪行为。”上述地方纪委官员说。 >>>

“两高”发布《意见》剑指10种新类型受贿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分别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收受干股问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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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谋利离职收财 "两高"反腐新规严惩"期权寻租"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并不立即收受财物,而是等离职后在收受此前约定的报酬,人民群众对这种“期权寻租”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

      对于这种变“现货”为“期权”的隐蔽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以受贿论处。

    《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

关于受贿司法解释解读:近亲属收钱视同本人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新型受贿方式,今起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5月30日,中纪委曾印发了内容相似的《党员8项禁令》。

最高法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意见》中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  >>>

中国网制作 编辑: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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