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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的5年间,党内民主建设迈出了重要步伐,从党中央到基层党组织,对党内民主建设的探索不断向深层次推进,取得了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化成果,为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奠定了良好基础。
理论建设不断深入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梁妍慧教授在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首先引用了党的十六大报告的这句话。她说,这个论断的首次提出是我们党在党内民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为党的自身建设指明了方向。据此,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基本思路: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5年来,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就是在这个重要论断和基本思路的指导下有序、积极地展开。
此后,党中央仍在理论上不断深化对党内民主建设的认识。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举措。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就不仅从党的自身建设方面深化了发展党内民主的认识,而且上升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大局上来认识。
理论上的不断深化,为党内民主在实践中的探索提供了支撑。今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梁妍慧教授认为,明确提出“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增强党内民主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理论依据。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共同享有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两大基石。这一民主意识的确立和普遍增强,必将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供强大的发展动力。
党员权利保障迈出坚实步伐
在党内民主建设中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首先必须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权利。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使党员的主体地位有了制度保障,这也是近年来党内民主建设取得的一大成果。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历经多年试行、修订而成,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部《条例》对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这对保障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生机活力起到了重要作用。2006年开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今年以来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普通党员的参与作用之所以能得到充分发挥,把发扬民主贯穿全过程,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条例》的贯彻落实。
党代会常任制试点范围不断扩大
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就必须改革相关体制机制。作为落实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近年来得到了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这个明确要求为各地对这项制度的试点和探索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规模进一步扩大,浙江、四川、湖北、江苏、广东、山东、山西、广西、陕西等全国很多地方都进行了相关试点工作。梁妍慧教授指出,从全国的试点来看,这项制度有两大特点:建立党代会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决定重大问题,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向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建立党代表常任制,通过差额选举甚至竞争直选产生党代表,党代表在会上通过提案、评议等方式发挥作用,在会下开展调研,联系、了解群众意愿和要求。上述制度的创立,对于确立党代会的权威,发挥党代会和党代表的作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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