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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读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09-10  发表评论>>

◇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是一种恢复性司法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从诉讼理念、制度设计到主体行为的规范,以至诉讼的结果,都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代表一种新型的正义观,它体现了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

在刚刚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通过适当行使释明权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真正从实质上解决社会纠纷,防止让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让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亲身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温暖。

在今年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曾首次提出了“和谐诉讼模式”这一个全新的概念。他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解读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记者:请介绍一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提出的背景。

黄松有:和谐诉讼模式,是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的一个崭新命题。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确保新时期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面临许多新矛盾新课题。尤其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案件的方式进入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现行的诉讼模式进行必要的变革和调整,全面、系统地完善我国诉讼立法和诉讼制度,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在全社会实现司法正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正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提出的。

记者: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模式主要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类型。这两种诉讼模式各有什么弊端?

黄松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当今世界国家诉讼模式的两大基本类型。这两种诉讼模式对于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和司法观念的发展变化,这两种诉讼模式在实践中难以充分满足现代社会妥当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诉讼活动的主导权完全赋予双方当事人,法官只是消极、被动的裁判者。当事人为了在诉讼过程中赢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往往滥用处分权利,随意采取拖延的战略以延缓诉讼程序的进行,通过长时间的诉讼折磨从经济上拖垮对方。这样一来,有的诉讼程序比当事人存活的时间还要长,案件的审理期限变得永无休止,裁判结果离案件事实真相也相差甚远。其结局就是更高的成本、更长的时间、更大的浪费以及更加难以预见的诉讼结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追求的是诉讼和程序正义,而忽视了案件的实质正义。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动摇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官将案件事实的探明权和诉讼程序的控制权完全集中在自己手中,当事人没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和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自由处分权利往往得不到应有尊重。这种带有强烈的权力色彩的家长式诉讼模式,潜伏着权力滥用的危险,往往演变成为践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有效机制。同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不利于揭示案件事实。因为在这种模式中,法官在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方面具有绝对主导权,双方当事人尽管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但这仅仅是法院了解案件情况的信息渠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探明不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约束。因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事实解明是一种垄断型的探知机制。由于缺乏当事人在事实探知上的竞争,因此,案件事实的揭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人格品行和职业操守,而不是依靠诉讼程序机制来保障。这难免会出现法院对事实真相的探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

因此,世界各国近来进行的司法改革,分别对原有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修补和调整。现在,传统意义上的这两大诉讼模式在各国立法上已经很难见到。我们在选择和重构诉讼模式时,必须对这种变化趋势保持清醒的认识。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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