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信息>>部委公告板字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01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 12 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7年10月2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谢伏瞻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经2007年10月26日国家统计局第17次局常务会议审议,我局决定废止下列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颁发统计专业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统培字〔1987〕437号);

2.《统计检查特派员委派办法》(1988年11月24日,国家统计局统政字〔1988〕491号);

3.《国家统计系统定期审计制度》(1990年5月28日,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90〕148号);

4.《全国统计科学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条例》(1990年9月20日,国家统计局统研字〔1990〕295号);

5.《全国统计系统荣誉称号暂行办法》(1996年1月2日,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001号)。

文章来源: 国家统计局 责任编辑: 钮东昊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