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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04  发表评论>>

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07〕32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我会认真总结了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在制度、机制和执行力方面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于2007年12月17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会。

    联系人:郭菁、王证(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

    电话:010-6628618266286125

    传真:010-66288102

    电子信箱:ac_jgc@circ.gov.cn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制定依据〕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含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保险集团。

    第三条〔偿付能力充足的基本标准〕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职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业务性质、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组织体系、机制和制度,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监测偿付能力变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第五条〔保监会的职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逐步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最低资本的定义〕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实际资本的定义〕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即一项资产,如果被中国保监会明确指明为非认可资产,或者没有被明确指明为认可资产,均应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各种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外国分公司的并表评估〕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文章来源: 保监会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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