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人事 政策解读 最新法规 部委通知 重要文件 投资政策 政法动态 社会民生 科教文卫 资源生态 经济 财经
时政快报: ·工商总局:反垄断审查不存在对外资的特别要求  ·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联合情况说明(全文)  ·外交部就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中日关系等答问实录  ·交强险公益性面临争议 财产无责赔付政策成焦点  ·九三学社第九次全代会闭幕 韩启德连任中央主席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美财长保尔森一行  
首页>>政策信息>>时政快报 字号:
工商总局:反垄断审查不存在对外资的特别要求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13  发表评论>>

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13日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国内外的经营者是统一适用的,在反垄断审查方面并不存在对外资的特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起 施行。

“中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各类经营者公平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王学政13日在北京召开的“反垄断执法国际研讨会”上说,中国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但同时也会依法规制经营者的集中行为。

他说,由于经济力量的集中和市场结构的改变,经营者集中可能造成集中度过高、经营者规模过大,使实施集中的经营者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以防止经营者通过集中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影响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谈到中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的控制手段,王学政表示,目前主要是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或者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除按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王学政强调,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是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方法。反垄断审查并不存在对外资的特别要求,而是对内外资经营者统一适用的。(记者张晓松)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