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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制度 实施注册管理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20  发表评论>>

    2007年4月在上海黄浦江闸北2号泊位附近水域,出现大量油污。一艘船名为“上电油1221”的船舶在油舱之间驳油时发生溢油事故。(资料图)

今后,一旦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将派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展开事故调查。记者了解到,刚刚颁布实施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管理规定(试行)》,对我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行为进行了规范,统一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并建立起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及培训制度,为提升我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水平提供了保障。

据了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资质管理制度是交通部海事局为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加强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对外建设、提高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业务水平的一次有益探索。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为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资格、可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工作的海事执法人员。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只有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才有资格组织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没有取得调查官资格证书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只能协助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适当的调查方案,调查包括现场勘验,讯问证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分析确定肇事者,最终提出处理建议。对于肇事船舶逃逸的,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或者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可能为过往船舶所为等情况,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可进行事故协查。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官实施注册管理,分为助理级调查官、中级调查官和高级调查官,每一个级别都有明确的任职条件。

文章来源: 交通部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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