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7日,国家建设部公布最新修改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照新《办法》的规定,今后市场将淘汰“物管”称呼,统一采用“物业服务企业”的新叫法。
根据新《办法》,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被删除内容如下: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依照新《办法》,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将无需实行年检制度。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已经正式施行。(钮东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