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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规划》,用于上述地灾防治工作的资金怎么解决?
答:分不同的情况。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地灾防治资金,在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应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灾防治资金由责任单位承担。
具体地讲,第一,地灾调查评价费用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国家级地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中央财政出资,省级以下(含省级)地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由地方财政出资。第三,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灾搬迁避让、治理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投入,中央财政对特大型地灾治理给予一定的补助;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灾治理经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四,地灾防治科研工作具有示范性作用,资金可以通过申请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同时鼓励地方政府、企业等其他资金渠道投入。
问:国家有哪些措施来保障“十一五”地灾防治任务的落实?
答:一是建立分级、分部门领导目标责任制,推进社会化减灾体系建设。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灾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灾防治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灾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灾防治工作。人为活动引发的地灾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者负责。
二是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地灾调查、地灾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地灾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制定地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及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并严格执行,实现地灾防治法制化、规范化。地灾易发区内,要严格执行地灾危险性评估制度。建设工程施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防止不当施工行为引发地灾。
三是建立和完善地灾防治规划体系。各省(区、市)、各市(地、州)、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据全国的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地灾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灾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地灾调查、监测、评价、勘查、治理等工作,应当以地灾防治规划为依据。
四是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防治经费投入良性机制。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企业等对地灾防治经费的投入。建立政府、社会和责任者共同参与的地灾防治机制,探索地灾保险制度。对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治理工程项目,如开发性治理,地灾所在地的政府可以尝试建立多种灵活有效的地灾防治资金融资渠道,出台优惠和鼓励性政策,逐步形成地灾防治经费投入的良性机制。
五是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地灾防治能力。加强地灾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增强地灾综合防治能力,提高地灾的综合勘查、评价和评估、监测预报水平,提升灾害信息采集与快速处理能力及抗灾应急能力。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的技术力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组织科技攻关,切实解决地灾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外先进的地灾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
六是加强地灾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地灾防治知识,提高政府、部门、单位和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使地灾防治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各省(区、市)、各市(地、州)、各县(市)以及地灾易发区的乡(镇)应加强地灾防灾知识的培训和演习,作为加强群测群防预警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地灾易发区人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七是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地灾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对引发地灾以及在地灾防治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记者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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