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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致国有资产流失者终身不得担任国企负责人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2-14  发表评论>>

新华网南宁2月14日电 (记者 向志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企业相关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即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根据《办法》,对违规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出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办法》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定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通过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统计评价、业绩考核、投资发展控制等方式,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全过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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