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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规定:提倡当事人之间自愿化解行政争议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2-21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对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

通知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撤诉规定的制定和施行,对于规范行政诉讼撤诉、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执行撤诉规定应当以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为目标。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认真执行撤诉规定,积极探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提倡和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

通知要求,应当正确处理合法性审查与当事人撤诉的关系。提倡和鼓励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不能排除或放弃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通知强调,审判组织可以发挥宣传、建议、协调和法律释明的作用,但要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动员甚至强迫当事人撤诉的现象。既要尽可能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又不能片面追求撤诉率,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注意选择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中,往往具有履行权利义务的内容,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以防止约定的义务不能及时履行或者不履行使当事人的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通知还强调,要正确处理撤诉与裁判的关系,防止当判不判、久拖不结。经审查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安克明)

文章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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