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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修改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3-03  发表评论>>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现就调整情况作如下介绍: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统一规范保税加工业务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原《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在充分考量现行外发加工监管现状和问题的情况下,结合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进度,本着“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原则,海关总署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1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发布了《决定》。《决定》的出台是以海关管理的转型升级适应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受到了基层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好评和普遍欢迎。

    二、《决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从宏观运行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外发加工在国家相关产业的梯度转移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战略实施中的优势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是从微观操作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既有利于海关监管,有利于企业运营,也符合简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改革理念。

    三、《决定》出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加贴近海关监管和企业经营实际,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标准;在简化外发加工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更加方便企业操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外发加工进行了重新定义,更明确、更规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三是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更简便、更切实。总体而言,对加工贸易企业更为有利。

    四、《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

文章来源: 海关总署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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