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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扩大
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我们要继续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统一计划、统一政策、联合对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计划规定,到一九八五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将达到八百五十五亿元,比一九八○年增长百分之五十一点八,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八点七。其中,出口总额将达到四百零二亿元,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八点一,高于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进口总额将达到四百五十三亿元,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九点二,略高于出口的增长速度,这对加快国内的生产建设是有利的。
积极发展出口商品的生产,努力增加出口,是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基础。要积极扩大轻纺产品、工艺品和各种土特产品的出口,特别是提高机电产品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有计划地组织石油、煤炭和某些资源丰富的稀有金属等产品的出口,对某些消耗能源太多的产品要限制出口。一切出口商品,必须努力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提高竞争能力。这对于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都会起积极作用。根据国内建设的需要,改进进口结构,适当提高新技术和关键设备在整个进口中的比重。继续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或同外商合资经营,把对国外资金的利用扩大到适当规模。要特别注意发挥沿海城市在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的作用。除广东、福建继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外,要给上海、天津等沿海城市以更多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引进和消化技术、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和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毫无疑问,我们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是为了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而绝对不能削弱和损害我国民族经济的发展。这一点任何时候也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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