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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局解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16  发表评论>>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虞列贵解读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008年3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虞列贵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

    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关系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期以来,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直实行封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即由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要求,从事各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非国家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这种管理体制虽然保障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安全稳定,但也因抑制了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积极性,而降低了整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活力和效率。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军民分割、条块分割、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状况正在被逐步打破,目前,除原有军工企事业单位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开始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需要有可靠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保密制度。世界很多国家,如俄罗斯、法国、日本、德国等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为了适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更为了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促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需要,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一是通过对从事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强对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保证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质量合格稳定。二是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定,有效实施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保密管理,强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意识,严格保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保密隐患,堵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三是通过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保证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持续保持和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和水平。同时,通过规定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制止擅自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违法行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种类较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程度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属于武器装备总体、系统或者关键分系统的研制生产,不仅研制过程危险等级高,而且涉及重大国家秘密。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属于武器装备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的研制生产,危险等级和涉及国家秘密程度相对偏低,甚至不涉及国家秘密。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全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目前,条例规定需要实施许可管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仅限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科研生产活动。至于哪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列入许可目录,哪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列入许可目录,许可条例没有做明确规定,而是授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危险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和发展水平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为了使武器装备科学研究适应现代武器装备自主研制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保证自主创新的武器装备技术和产品满足国防建设的国家安全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既有作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基础的相对独立性,又有与整个国家科学研究相联系的统一性,条例规定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不实施许可制度,以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学研究。对于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行为,以及既从事武器装备科学研究又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行为,则纳入许可管理范围。

    另外,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做出数量限制。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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