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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现诉讼或者举报 信息公开政府部门适应吗?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5-12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将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河南省环保局

受理首例申请 承诺半月答复

工作人员开始不知道由哪个部门接待

“我想了解豫皖两省淮河流域治理污染的现状。”5月5日下午3时,上海律师严义明来到河南省环保局,递交了一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书》,成为向河南省环保局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第一人。在此前,他还将一份申请书交给安徽省环保局,也被受理。

严义明说,他在办理一些关于环保维权案件时,最难的是对环境污染的调查取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环保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公布环境信息,而这些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

严义明申请河南省环保局公布的内容有:河南省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以及减免缓情况;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等。

河南省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没有遇到过像严义明这样的“来访者”,开始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来接待。几经周折,最后省环保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让严义明填写了一份《河南省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正式受理了严义明的申请,并承诺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严义明。

“国家环保部门已在去年4月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给各级环保部门充裕的时间准备信息公布,但实际情况却难令人满意。”严义明说,如果河南和安徽的环保部门不能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他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曹树林)

认为企业改制调查报告应公开

湖南汝城5市民状告县政府

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予受理

5月4日,湖南汝城县5位市民将一份行政起诉状先后寄送至汝城县法院、郴州市中级法院,以“信息不公开”为由状告汝城县人民政府。但两家法院均未受理此案。

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他们认为汝城县政府不公开一份与原自来水公司职工利益息息相关的调查报告,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这份调查报告内容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改制情况,2007年6月由汝城县政府组织的调查组做出。

对于该调查报告能否公布,汝城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该调查报告不代表政府意见,只是提供领导参考,目前也只有个别领导看过,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由于问题一直无法解决,5月4日上午,5位退休职工先将诉讼材料递交县法院。汝城县法院欧院长表示,由于起诉对象是县人民政府,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5日上午,5位职工又将诉状提交至郴州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罗庭长表示,由于此案主要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他们也无法受理。目前,郴州市中级法院已将诉讼案转送至郴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王伟健、俞继鸣)

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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