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人事 政策解读 最新法规 部委通知 重要文件 投资政策 政法动态 社会民生 科教文卫 资源生态 经济 财经
时政快报: ·商务部下发文件严格规范流动售货车、帐篷的使用  ·农业部预计夏秋季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程度可能加重  ·陈竺透露:医改方案今年下半年将会公开征求意见  ·卫生部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国家版权局:个人用DV拍摄奥运赛事发表 视为侵权  ·中国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 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首页>>政策信息>>政策动态>>部委通知 字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17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