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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避免短期套利 入股券商须有明确持股期限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6-20  发表评论>>

证监会严审券商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今日证监会发布对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的工作指引,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文件要求,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中证网)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232号

各证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请各局向辖区证券公司转发本指引,并在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中遵照执行。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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