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指出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违者将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这份名为《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指出,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将纳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开展的“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将依法严厉查处。
《通知》指出,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同步或不同步地从事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一经查证属实,将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通知》表示,在奥运期间,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经合法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的监管。发现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部门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通信管理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钮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