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人事 政策解读 最新法规 部委通知 重要文件 投资政策 政法动态 社会民生 科教文卫 资源生态 经济 财经
时政快报: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全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国林业生产力又一次大解放  ·商务部表态将就出口增速减缓适时提出政策建议  ·国土资源部:明年底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银监会:助学贷款应毕业6年内还清 可给予宽限期  ·商务部否定餐馆要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说法  
首页>>政策信息>>政策动态>>部委通知 字号:
关于公开征求《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意见公告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7-15  发表评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意见的公告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原听证办法。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物价部门和专家研讨会基础上,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现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23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邮编:100824)

    传真:68501738

    E-mail:jgsfgc@ndrc.gov.cn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8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以定价听证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会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社会调查,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文章来源: 中国网综合消息 责任编辑: 钮东昊
1   2   下一页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