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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任与委员
第十七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是军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领导下,负责军人委员会全面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和相关军人大会;
(二)组织落实党支部(基层党委)有关决议和本单位首长指示;
(三)组织开展各项民主活动;
(四)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官兵的申诉和控告,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五)领导军人委员会自身建设,与各委员和组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指导和督促其履行职责;
(六)代表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
(七)加强与团支部的联系和协调;
(八)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请示报告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出缺时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八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参加军人委员会各项活动,对军人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积极发表意见;(二)完成军人委员会赋予的任务,并接受检查监督;
(三)向军人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增进和维护军人委员会的团结;
(五)遵守军人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担任军人委员会各组组长的委员,还应当组织本组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军人委员会主任与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下列素质能力:
(一)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有严格的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有良好的民主素质,熟悉我军民主传统,掌握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会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会协调处理工作矛盾,会做思想工作,会依靠组织和群众开展工作;
(五)有过硬的思想作风,热爱军人委员会工作,乐于为官兵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
第四章 民主活动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议事:
(一)贯彻落实《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措施;
(三)开展教育整顿和训练竞赛等活动的方案;
(四)完成有关军事行动任务的具体计划;
(五)其他需要进行民主讨论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议事,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议题,以适当方式征求官兵意见和建议后,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并及时将议事结果报党支部(基层党委)。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充分吸纳官兵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有关计划、措施和方案,并及时公布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党支部(基层党委)决定由军人委员会推荐人选的,军人委员会应当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
(一)士官选取和晋级;
(二)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
(三)骨干配备;
(四)技术培训;
(五)表彰奖励;
(六)毕业学员分配;
(七)困难人员救济;
(八)其他需要民主推荐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就前款所列事项组织民主推荐,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提前公布拟向党支部(基层党委)推荐的人选名额、标准、条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推荐人选一般先由班、排(分队)提名,再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推选产生。应选人数在10人以上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30%;应选人数不足10人的,推荐人选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40%;应选人数为1人的,推荐人选数为2人。
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在军人大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中研究确定该事项人选。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军人委员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以外确定人选的,必须报对该事项人选有审批权的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向军人大会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人员,军人委员会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评议:
(一)本单位首长;
(二)军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党支部(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军人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应当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采取动员教育、评议对象述职、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上级党委、政治机关和党支部(基层党委)应当将评议结果作为对评议对象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满意票超过1/3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事项,军人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要求,组织官兵进行民主监督:
(一)军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军官、骨干文明带兵情况;
(三)官兵遵纪守法情况;
(四)涉及官兵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经费收支情况;
(六)伙食管理情况;
(七)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民主监督的事项。
军人委员会应当在了解官兵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每周审查一次食谱,每月检查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公用物资保管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官兵听取一次本单位首长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报告。
军人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民主监督情况及时向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汇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对官兵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对本单位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至迟不超过1个月;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提请上级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代表,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由班、排(分队)酝酿讨论,军人委员会根据多数官兵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前至少提前5天予以公布。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军人大会选举时,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本单位全体官兵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官兵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实到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军人大会是开展民主活动、实现官兵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
军人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军人大会。军人大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推荐事项的,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4/5的人员到会;但驻地分散、难以按照规定人数召开军人大会的,可以由班、排(分队)组织讨论,提出意见,报军人委员会汇总。
军人大会由军人委员会负责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详细完整,不得漏记、补记或者作假。讨论选举、推荐事项的会议记录,必须由3名以上士兵代表和军人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设立事务公开栏,一般每月公布一次有关情况,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官兵参与民主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批评和监督;相互尊重,平等参与,平等议事;坚决执行党支部(基层党委)的决议,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搞自由主义和极端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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