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过度包装:执行不了怎么办
“八月十五又快到了,月饼的过度包装一年比一年厉害。”哈斯巴根委员说。
“从我们国家过去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包装物超标问题,已经多次呼吁、有关部门也已多次提出要求了,但是效果一般。因此,建议本法规定得更严格一些、明确一些。”林强委员说。
对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目前最大的担忧是执行不了。”在最后一次审议时,许智宏委员说。
朱永新委员提议:“现在,包装成本计入定价,对包装成本和商品本身的成本应该有一个比例的限制,也就是对包装物的成本进行一定限制。”龚学平委员说:“如果规定包装不超过产品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价格,会比较好地遏制过度包装。”
林强委员建议增加罚则:“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未对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马福海委员说:“提了多年,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执法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到不了位,建议将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
朱志刚委员认为,循环经济促进工作是难以穷尽的,这部法目前所能做的是约束企业行为,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具体到过度包装问题,“在逐步解决的过程中,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讲到:对于过度包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行政法规。同时,他解释道: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不平衡,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不同地区采取的措施、步骤和方法也是有所区别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目前循环经济促进法,除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外,比较多的是引导和促进性规定。
D水电气:累进加价制度“一进一出”
水电气实行阶梯价格,这一内容的“一进一出”,在局外人看来是很有戏剧性的。
本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草案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在8月25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我接受这样的修改”与“我不能接受这样的修改”,成为横扫会场的两派意见,即便到了最后关口,讨论依然热烈。
“从大的方向和原则来讲,运用价格杠杆来鼓励节约用水、用电,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要明确‘累进加价制度’,现在看来很难。因为虽然国家几次发文明令限时推广,但是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尚不成熟。”李重庵委员作了一个长长的发言:
第一,以用电为例,特别应该考虑不同季节、一天中峰谷不同的时段等因素,可这些因素没有在累进加价制度中体现出来。第二,从已经试点的城市来看,这个措施的效果不明显。第三,我们这部法是循环经济促进法,鼓励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单位GDP的资源消耗等,对居民生活用电、用水,还需要通过教育、鼓励、引导来提倡节约意识和习惯,不宜在这部法中作过于硬性的限制性规定。
“可是,实行阶梯式水价,十年前即已由国家计委发文鼓励实施,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实行这一制度也已有六年时间,国家部委发文是严肃的行为,符合节约能源、资源的发展趋势,是正确的、必要的。这次本法草案审议结果,认为实施阶梯式水价条件仍然不够成熟,而改为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范,我认为有失政府公信力。”程津培委员坚持实行水价累进加价制度。
对这一问题持续关注、多次发言的水利部原部长汪恕诚委员,在第三次审议时的第一句话是:我接受目前的这种修改。“我们国家现在制定的各种法律建立在现有体制基础上,现在的管理体制是什么样的就承认这种管理体制,在这个基础上制定法律条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现在城市的管水由建设部负责,供水的自来水公司如果要搞定额管理、搞计量,不但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节水以后它的收入还会减少,因此在这个工作上没有积极性。在推行节水过程中,目前的写法或提出的一些困难,如计表困难等等,反映了在当前的体制下只能是这样。因此我准备接受这个修改意见”。
最终获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保持了“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的规定,避而不言具体的累进加价制度,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的看法是: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目前不在法律中作具体规定而进行原则倡导,将对这方面工作起到引导性作用。(作者:王松苗 王丽丽 程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