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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9-03  发表评论>>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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