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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9-26  发表评论>>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此前已于8月1日签发国家林业局第25号令,发布此《办法》。

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今年6月,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办法》共5章25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时适用此办法。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办法》明确了举行林业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和时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20日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林业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办法》指出,听证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与林业行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听证参加人包括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人员在听证时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办法》同时指出,听证人员应当维护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保守听证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办法》对听证程序和听证笔录等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

此外,《办法》规定,林业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焦玉海)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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