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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土资源领域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有关技术标准研究等工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部制定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规划》)和《国土资源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围绕落实《国家科技规划》和《国土资源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不包括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国土资源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国土资源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土资源领域国家、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国土资源领域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经费项目要体现国土资源行业的特点和重点,要与国家科技计划、国土资源大调查等专项支持的项目有区别、有衔接,不重复立项。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是中国大陆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鼓励国家、部重点实验室通过依托单位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资历的在职人员。鼓励进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经费使用要科学合理,专款专用。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占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负责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部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土资源行业发展需求,受理项目建议,组织提出项目建议;
(二)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查;
(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部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预算建议的审查;
(二)组织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的编制、报送及下达;
(三)组织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决算和绩效考评,配合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开展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部成立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专项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国土资源部领导担任。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办理。
专项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科技规划和国土资源科技规划,提出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重点研究方向;
(二)审查报送财政部、科技部的项目建议;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根据需要,组织技术和预算专家小组,为专项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决策工作提供支持,包括项目立项建议审查、实施方案和预算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等。
第七条 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
(二) 按照项目任务书具体组织实施,管理项目经费,落实合同书约定配套措施;
(三) 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 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促进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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