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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科技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围绕国土资源中心工作和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国土资源科技规划》,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科技规划》和《国土资源科技规划》,组织提出一系列项目建议。项目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需求分析;
(二)项目目标及主要任务;
(三)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现有工作基础;
(四)技术、经济效益及成果共享方式;
(五)实施年限、经费概算与资金筹措;
(六)必要的支撑条件、组织措施及实施方案;
(七)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项目建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落实《国家科技规划》和《国土资源科技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
(二)符合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的特点及立项要求;
(三)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四)完成后能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五)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重点或重大项目以及部门重大专项项目不重复。
第十一条 专项咨询委员会以及根据需要成立的技术专家小组,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总体项目建议以及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包括招标、择优委托等方式。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总体项目建议经部审查后,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 根据科技部审核、查重后的反馈意见,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项目建议内容和承担单位调整建议,按程序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组织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并组织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三)主要研究内容,拟解决的主要科技问题、难点和创新点;
(四)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五)项目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六)项目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
(七)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八)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现有科研基础及条件、保障措施;
(九)项目承担单位审查意见。
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三)项目预算及明细;
(四)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五)承诺书。
项目预算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
第十五条 部财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国土资源公益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部财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部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达项目预算。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多个单位合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和经费执行情况分别报部科技、财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部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及专家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或撤销项目的情况包括: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三)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需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别是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其它支出科目确需调整的,在不超过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它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经费开支管理。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按财政部、 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专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决算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专项决算报送部财务主管部门,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经部批准,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项目承担人协助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部财务主管部门。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部收回,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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