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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主题
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宪法原则,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行政,首先必须依宪行政,只有坚持宪法原则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正确政治方向。同时,推进依法行政,只有把来源于群众的实践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并确保其全面正确实施,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行政作为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制度文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环节。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健全公正的法律制度,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体制,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才能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才能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各种复杂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科学发展的各项要求的落实。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政府按照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为人民谋福利。推进依法行政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标准,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取得实效。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把法治政府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服务型政府着眼于社会发展,为人民谋求幸福生活,促进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与进步。法治政府着眼于治官、治权,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确保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机结合起来。要更加注重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以引导和激励作为主导型机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律的评价功能,善于通过立法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软任务变成硬指标。要更加注重发挥法律的协调功能,在制度建设中兼顾各方利益,以温和、协商的方式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达成共识,力求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要更加注重发挥法律的保障功能,既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依法行政既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手段。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依法行政要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下逐步推进,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通过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方向转变。此外,还要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足够的创新空间,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到位。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并重。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前提。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立法理念,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才能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三个重要环节,应当坚持三者并重、整体推进。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不断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的培育,增强其法律思维能力,才能使依法行政从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存在的一些不足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必须承认,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工作也必然会存在一些不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政府立法基本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逐步健全,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办事还需要着力推进。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落实,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扰民、执法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规范行政执法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逐步增强,但行政监督的制度和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全社会崇尚法治的氛围正在形成,公民守法、用法意识逐步增强,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和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权威在群众中尚未真正树立起来。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高,但政府法制机构作用的发挥仍然受到人员不足和自身素质、能力不够高的双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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