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批复》表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据悉,目前北京地税局尚未开始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北京地税局表示,今后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办法。(钮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