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人事 政策解读 最新法规 部委通知 重要文件 投资政策 政法动态 社会民生 科教文卫 资源生态 经济 财经
时政快报: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胡锦涛在安塞调研和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调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统计局:中国对世界经济贡献率升至第二 仅次美国  ·国家体育总局派专员监管国足 直接插手进行决策  ·央行:中国经济具有抵御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能力  
首页>>政策信息>>政策动态>>部委通知 字号: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1-18  发表评论>>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8〕97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付费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
  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核销、作废、遗失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
  三、加强印章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控制印章的数量,建立印章管理档案。
  (二)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审批后刻制。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印章的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时间和次数。
  (四)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上收一级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保管。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二)保险公司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
  五、加强内部监督
  (一)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并如实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内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