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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1-21  发表评论>>

    问:审查后会有哪几种审查结果,您能介绍一下吗?

    答:审查结果可概括为两类三种。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可能有两类审查结果:一是禁止;二是不予禁止,具体包括无条件批准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针对具体案件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不同,商务部可以附加三类限制性条件:一是结构性救济,即强制交易方对其部分资产进行剥离;二是行为性救济,即禁止并购企业从事某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滥用行为;三是混合型救济,前两种条件的结合,不仅强迫合并企业进行剥离,还要求对其并购后行为施加限制。商务部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的审查结果,属于不禁止类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那种决定。商务部要求英博公司做出承诺,并严格遵守审查决定中的限制性条件,不得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如果发生变化,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或通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从某种角度讲,并购方接受限制性条件,是商务部批准该项集中交易的前提。

    问:请您介绍一下审查结束后如何发布审查决定?

    答:根据反垄断法的要求,审查决定的发布方式有两种:对于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商务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其他决定,则只通知申报方。对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所做决定,属于附加限制性条件的那种,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的要求,商务部于决定当日即向社会发布了公告,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的第一份公告。

    最后,我想在此强调一下,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目的,不是反对企业扩大规模,而是避免因规模扩大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最终使消费者从集中交易中切实得到实惠。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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