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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治邦在西部8省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座谈会上讲话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2-10  发表评论>>

在西部八省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8年11月11日) 贾治邦

    编者按:11月11日,国家林业局在西安召开了陕甘宁青新和山西、内蒙古、西藏八省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深化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认识,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明确了推进改革的基本思路,增强了林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贾治邦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学习好、领会好讲话精神,对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讲话全文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这次座谈会是国家林业局党组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目的就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分析形势、研究对策,积极稳妥地推进西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央10号文件的颁发,标志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西部地区由于特殊的自然条件和社情林情,成为当前全面推进林改的重点。为此,我局近三个月先后派出6个调研组,对陕、甘、宁、青、新、藏以及山西、内蒙古八省(区)开展了林改大调研。今天,又听取了8位厅长的发言和2个县的经验介绍,很受启发,很有收获。刚才,黄建兴同志还就西部林改讲了很好的意见,这是他到西部多个省(区)调研后的深刻认识,我完全赞成。

    2006年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以来,特别是中央10号文件颁布以后,西部八省(区)积极而为,做了大量工作。山西、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调研、亲自谋划林改工作。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新疆、西藏各省(区)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的党委政府下发了专门的文件。内蒙古2005年开展了36个县的试点,陕西2007年开展了10个县的试点,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为全面推进林改打下了良好基础。山西在试点中,把落实公益林补偿作为重要措施,激发了农民参与林改的热情。甘肃、青海、新疆、宁夏的试点也在积极进行当中。总之,西部八省(区)林改进展顺利,形成了初步氛围。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不断深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我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讲过很多次,今天主要结合当前的形势,重点从两方面谈点认识。

    第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最大亮点,对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25亿多亩林地,关系到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十七大以来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抓手。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项重大变革。中央10号文件总共21条,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两权在法律上、政策上具有两个“特性”。一是物权性。《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它有三层含义,即是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是独立的物权。作为独立的物权,农民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经营,也可以出租、转让、入股,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收回或任意干涉。二是长期性。中央10号文件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我国土地承包最长的年限,使农民对林地有长久的拥有预期,可以作长远打算,进行长期投资,真正让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正是因为这两个特性,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超越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更深入、更彻底的土地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充分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人是生产力最活跃的要素,人的潜能释放程度决定着生产力的解放程度。人的潜能的释放,归根到底要取决于物质利益原则是否得到真正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物质利益原则与农民增收致富愿望有机结合,必将极大地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亿万农民的巨大潜能。二是将充分释放出林地的巨大潜力。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劳动对象,是生产力又一基本要素。我国林地平均每亩经济产出2006年为22元,不及耕地的1/30。耕地改革极大地解放了18亿亩耕地的生产力,林地改革必将充分释放出43亿亩林地的巨大潜力。三是将充分释放出林业的巨大潜力。林业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必然有效地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这对于增加我国木材供应,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充分挖掘林业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意义重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举措。出口、投资、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在当前出口和实际投资增速回落,特别是西方主要经济体由于金融危机,呈现出消费下降、经济衰退的形势下,依靠出口带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从中长期看,扩大国内需求具有巨大潜力,这是经济增长的永恒动力。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在哪里?毫无疑问,在广阔的农村,在9亿多农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搞好了,能够大幅度增加农民的现金收入和物质财富,必然刺激农民对住房、交通、通讯、家电等的消费,加上扩大林业生产对生产资料的消费,必然会带动整个农村消费增长,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总量,为推动经济持续增长提供强大动力。这对于我国跨过两个“坎”:一是应对当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抵御外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冲击;二是避免出现“拉美现象”,也就是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后出现的经济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从这一点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恰逢其时。

    第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这个第一要义。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林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林业改革发展还相对滞后,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加快发展仍然是当代林业最紧迫的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交给农民,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有效结合,消除了林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同时,通过完善政策,放活经营,让利还利于民,消除了林业发展的机制性障碍,必然极大地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这个核心。我国集体山林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依靠,是老百姓安居乐业的希望。但长期以来,由于农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使得集体林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较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得到了一份可靠的生产资料和一笔可观的财产,必然极大地解放林地生产力,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以及林产品加工等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开辟新的广阔空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个基本要求。加强生态建设,不仅要靠国家的重视和投入,更要靠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但长期以来,由于集体林没有与农民的利益直接挂钩,使得老百姓对保护和发展林业不太在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农民多栽树、栽好树的劲头显著增强,植绿、爱绿的意识明显提高,必将极大地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改善生态状况,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我国山区占国土面积的69%,人口占全国总数的56%,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最薄弱的环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山区的出路在哪里?出路就在发挥森林的优势,挖掘林地的潜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成为了山林的真正主人,有利于他们充分开发山林资源,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缩小山区与农区、山区与城镇的差距,促进山区和城乡的协调发展。

    有了上面这样的认识,我们就能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今年10月底在陕北调研时,总书记又两次视察林业工作,并指出“群众承包荒山的积极性很高,原因就是产权明晰了。”温家宝总理强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当年家庭承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回良玉副总理说,30年前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中国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30年后林地承包到户,必将载入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史册。大家要深入学习领会,进一步提高认识,做林改的宣传者、组织者、带领者和推动者。 

文章来源: 中国网综合消息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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