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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开展“大船小证”治理 欢迎社会监督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9-22  发表评论>>

目前,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日前发布公告,欢迎船舶设计、制造、营运等单位以及船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果发现存在“大船小证”(即船舶证书上标注的吨位小于船舶的实际吨位)问题,可向本地区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反映,也可直接举报至专项检查活动办公室,电话:010-65292924,传真:010-65292884。

据悉,交通运输部决定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的适用范围是1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上和内河运输船舶,由全国各级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近年来,船舶证书中标注的丈量吨位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大船小证”的问题在个别区域和船舶种类上较为集中。“大船小证”现象的存在,除涉嫌规避国家行政规费外,其意在降低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要求,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同时还严重干扰了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发展。

关于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的公告

船舶吨位是核定船舶安全设备配备、最低安全配员和征收有关船舶规费的主要参数,是极其重要的法律数据。船舶吨位丈量须经由国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机构必须依据船检法规进行船舶吨位丈量,按照规定程序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近年来,船舶证书中标注的丈量吨位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大船小证”(即船舶证书上标注的吨位小于船舶的实际吨位)的问题在个别区域和船舶种类上较为集中。“大船小证”现象的存在,除涉嫌规避国家行政规费外,其意在降低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的配备要求,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同时还严重干扰了航运业和造船业的发展。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提高船舶检验质量,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交通运输部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的适用范围是1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及以下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上和内河运输船舶,由全国各级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目前,专项检查活动已在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欢迎船舶设计、制造、营运等单位以及船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存在的“大船小证”问题可向本地区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反映,也可直接举报至专项检查活动办公室,电话:010-65292924,传真:010-65292884。

特此公告。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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