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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就《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答问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9-24  发表评论>>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常志鹏)国家邮政局日前向全社会发布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将于10月1日与修订后的《邮政法》同步实施。《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颁布实施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如何保障普遍服务水平?23日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就《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记者:普遍服务标准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徐建洲:主要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新《邮政法》;有利于国家保障公民通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利于使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提高国家财政对普遍服务的补贴效果。

记者:《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徐建洲:一是细化了法律规定,保障用户通信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在邮政设施、邮政服务、邮政资费、监督检查、损失赔偿、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较为全面地构建了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的制度设计。《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比较系统地确定了普遍服务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服务规范,对《邮政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明确用户的权益和企业的义务,把法律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突出服务环节,规范企业服务行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从用户的立场出发,在营业、投递等服务环节突出明确了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与责任,强化了普遍服务提供过程中与用户利益相关的内容,规范邮政企业的服务行为。在邮政资费方面,明确邮政企业不得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不得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在用户投诉方面,要求邮政企业在营业场所公布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受理投诉的处理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损失赔偿方面,规定了邮政企业支付赔偿的期限等。

三是统筹城乡邮政服务,适应区域差异需求。全国统一的标准是人人能享受的基本标准,同时又是有一定质量的服务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既充分考虑了邮政服务的现实情况,又兼顾了促进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既充分考虑了我国普遍服务的现有整体水平,又考虑了各区域在发展水平上存在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城市,城市城区、城乡接合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地区等,在尽可能缩小差距的基础上,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服务标准,形成面向全国城乡所有地区、所有人群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体系,以保证各地用户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邮政服务。

四是立足现实兼顾发展,引导服务质量提升。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用邮需求仍有一定差距。《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既充分考虑了邮政普遍服务的现实情况,又兼顾了促进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的要求。

记者:普遍服务标准的强制性是如何体现的,与其他的行业标准有无不同?

徐建洲:《邮政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从法律规定上看,提供普遍服务的主体执行本标准是属于强制性的。

标准出台后,邮政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擅自降低服务水平的,要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因为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会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来扶持,帮助邮政企业改善服务,尽快达到服务标准要求。

文章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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