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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30号
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主导作用,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并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21号)。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对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促进作用,我们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助农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5、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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