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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10-22  发表评论>>

中新网10月21日电卫生部医政司日前在卫生部官方网站公布《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卫生部要求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内设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

第九条院务公开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院务公开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媒体、医疗机构监督员和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部门以及职工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接到日常监督反馈意见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责,督促医疗机构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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