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人事 政策解读 最新法规 部委通知 重要文件 投资政策 政法动态 社会民生 科教文卫 资源生态 经济 财经
时政快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就李克强出访接受记者采访  ·林业局财政部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公安部“打拐”办就解救被拐儿童工作发布公告  ·我国计划10年内完成"可燃冰"资源普查和开发研究  ·国土资源部:妥善处理矿业权实地核查出现的问题  
首页>>政策信息>>政策动态>>政策解读>>法规类 字号:
财政部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10-30  发表评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发布并实施该《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建立救助基金?

答: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五个方面:(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此次在制定《办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经国务院批准,《办法》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  

问: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有哪些?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明确: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办法》明确: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1   2   下一页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用户名 密码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