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人事 政策解读 最新法规 部委通知 重要文件 投资政策 政法动态 社会民生 科教文卫 资源生态 经济 财经
时政快报: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创业板首批公司上市仪式上致辞  ·卫生部专家全面解答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问题  ·温家宝山东考察纪实 走进课堂点评后汉书张衡传  ·浙江省政协原常委戴备军涉嫌受贿被公诉(图)  ·昆明将迎来32岁美女副市长 曾就职于财政部(图)  ·保监会调整充实部分部门内设机构 加强监管力量  
首页>>政策信息>>今日关注 字号:
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驻外外交人员法 明确权责范围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10-31  发表评论>>

中新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张蔚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十一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驻外外交人员法。

这部法律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规定了职务和衔级、派遣、召回和调回制度、并明确了配偶和子女的相关情况。

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驻外外交人员法还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设七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法律还规定,驻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触犯法律或严重违纪的;不能履行职责的;另有工作安排的;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

驻外外交人员法还明确,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者撤出相关驻外外交机构的部分人员或者全部人员。

关于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问题,法律也作出了规定: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衔级、任职年限和驻在国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赴驻外外交机构随居或者探亲。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徐雅平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用户名 密码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