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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权利优于权力 国家权力应为公民权利服务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11-03  发表评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

中国网113讯 今天上午,第二届北京人权论坛会议进入分组讨论阶段,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就人权问题展开更直接、更开放的近距离对话。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发言说,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我们不少人受封建主义历史传统观念的影响,把法律仅仅看成是一种工具,权利观念长期以来都非常淡薄。人类社会的各种主义、政策、法律和制度以及一切其它设施,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人的需要与幸福。然而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对社会、对他人尽相应的义务,否则大家的权利都会享受不到。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里都是很有现实意义。

他说,我们的法理学过去受西方一位学者的影响,把所有的法律都归结于“权利和义务”这对基本范畴,把权力看作是权利的一部分。实际上,在私法领域,法律主要是调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公法领域,法律则主要是规范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我们的法理学从来没有这样一章,专门研究国家的职权和职责这对基本范畴。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也不甚了解,甚至有些重要文件还多次出现过概念混淆。因此,他认为很有必要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和广为宣传。

他认为,公民的权利优于国家权力。他指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有以下八点区别:1、国家的职权与职责相对应,在法律上两者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两者是分离的。2、国家权力不能转让或放弃,否则就是违法或失职;公民的权利则可转让或放弃。3、国家权力伴随着强制力,有关个人或组织必须服从;公民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则彼此处于平等的地位。4、国家权力的本质属于社会“权威”这一范畴,不能将其归结为是一种利益;公民权利的本质则是利益。5、职权与职责,职责是本位的,法律赋予某一国家工作人员以权力,首先意味着这是一种责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则应以权利为本位。6、对国家,法不授权不得为;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7、是公民的权利产生国家的权力,而不是国家的权力产生公民的权利。8、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

他说,清楚了解与深刻认识以上八点区别,对于正确树立公民权利观特别是国家权力观,至关重要的。(胡永平)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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