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人事 政策解读 最新法规 部委通知 重要文件 投资政策 政法动态 社会民生 科教文卫 资源生态 经济 财经
时政快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解读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解读  ·国防部就《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颁布实施答问  ·供销总社解读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停止执行部分 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首页>>政策信息>>政策动态>>部委通知>>部委通知 字号:
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11-07  发表评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掌握我国内地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情况,及时研判甲型H1N1流感的危害程度和防控形势,现将我国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工作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阳性者、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在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转院、转科等情况均视为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不论有无基础性疾病,是否混合其他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感染,均纳入死亡病例报告范围。

二、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所有入院治疗、伴发流感样症状的重症、死亡病例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死亡病例报告后4小时内,应将死亡病例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具体报告内容见附件)。同时,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规范地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中认真填报死亡病例相关信息。

四、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工作,严禁出现瞒报、漏报、缓报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的情况。

 附件: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表.doc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用户名 密码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