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人事 政策解读 最新法规 部委通知 重要文件 投资政策 政法动态 社会民生 科教文卫 资源生态 经济 财经
时政快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国防部颁布《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  ·记温家宝总理在埃及华为培训中心与学员的对话  ·国务院原副总理谷牧同志逝世 享年96岁  ·陈竺怒批医院大病治疗天价收费 建议按病种收费  ·国防部派出7个征兵检查组分赴各地督导征兵工作  
首页>>政策信息>>政策动态>>部委通知>>其他 字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11-07  发表评论>>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 11月5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仲裁规则》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进行,仲裁庭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09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2.发送电子邮件:moazcc@yahoo.com.cn 3.传真:010-59193140 4.通信地址: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或者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编:1007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仲裁范围] 当事人因下列纠纷申请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条 [调解] 仲裁庭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文章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1   2   3   4   5   下一页  


[我要纠错]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用户名 密码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