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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我国卫生立法取得了哪些进展?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4-09  发表评论>>

1982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新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健康权益,也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食品安全法》等10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护士条例》等38件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了200多件部门规章,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以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相关产品管理、医疗保障等法律制度组成的卫生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钮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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